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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乙僅15歲為甲所不知,甲非常喜愛乙之復古腳踏車,乙遂贈與甲充當生日禮物。隔日乙母得知後不悅,要求乙將腳踏車取回,惟甲已將腳踏車轉售予家扶機構丙,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交付腳踏車予甲之行為,效力未定
  • B 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腳踏車之價額
  • C 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
  • D 丙善意取得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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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件物品在市場上被反覆買賣,但其中一位前手在法律上其實沒有權力賣出這件東西(例如他是向未成年人買來的)。如果最後一名買家對這件法律瑕疵完全不知情,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原本的主人」把東西拿回來,還是優先保護「這名不知情的買家」讓交易能夠穩定進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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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乙為15歲之未成年人,其將腳踏車贈與並交付予甲之行為,因法定代理人乙母事後反對,致使甲無法取得該腳踏車之合法所有權,故甲後續將腳踏車轉售並交付予家扶機構丙時,實處於無權處分之地位。惟依據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丙作為動產腳踏車之受讓人,在不知甲無所有權之情形下受讓該車,依法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因此縱使讓與人甲並無移轉腳踏車所有權之權利,善意之受讓人丙仍得依法取得該腳踏車之所有權。故選項D所稱丙善意取得腳踏車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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