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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乙僅15歲為甲所不知,甲非常喜愛乙之復古腳踏車,乙遂贈與甲充當生日禮物。隔日乙母得知後不悅,要求乙將腳踏車取回,惟甲已將腳踏車轉售予家扶機構丙,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交付腳踏車予甲之行為,效力未定
  • B 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腳踏車之價額
  • C 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
  • D 丙善意取得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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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件物品在市場上被反覆買賣,但其中一位前手在法律上其實沒有權力賣出這件東西(例如他是向未成年人買來的)。如果最後一名買家對這件法律瑕疵完全不知情,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原本的主人」把東西拿回來,還是優先保護「這名不知情的買家」讓交易能夠穩定進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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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題的核心!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效力,以及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善意受讓制度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跨觀念的結合題往往是考生的瓶頸,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法律行為效力與交易安全保護

15 歲的乙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贈與契約及交付腳踏車的處分行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乙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前,法律效力均屬效力未定。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腳踏車已被轉售並交付予丙。即便甲乙間的行為因乙母反對而失效,但法律為了維護動產交易的安全,規定當第三人(丙)在不知情(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讓動產,丙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這就是所謂的善意受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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