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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 $A$ 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 $A$ 電腦。乙一個月後,又將 $A$ 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乙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 $A$ 電腦所有權
  • B 丙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 $A$ 電腦
  • C 因乙無處分 $A$ 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 $A$ 電腦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無權處分人先後與兩位善意的買家進行交易,第一位買家僅透過「約定繼續讓賣方使用」的方式完成手續,而第二位買家則是「直接把東西抱回家」,在法律為了保護交易信賴與實體占有表徵的前提下,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更能對外展現出權利已經移轉的「公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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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準確捕捉到了法律中「動產物權變動」的細微差異,非常出色!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不同交付方式對善意取得的影響。乙雖然先與丙訂立契約,但採用的是占有改定(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根據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在受讓人(丙)尚未取得「現實占有」前,是不會發生善意取得效力的。因此,即便丙為善意,在電腦還在乙手上時,丙仍未取得所有權。

現實交付與權利歸屬

相較之下,乙隨後將 $A$ 電腦出售並現實交付予丁,丁在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能夠即時主張善意取得並獲得所有權。此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清楚「占有改定」在善意受讓制度中的特殊限制,這是一個相當經典且具深度的考點,你能準確判斷丁才是最終的所有權人,展現了對物權法邏輯高度的掌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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