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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 $A$ 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 $A$ 電腦。乙一個月後,又將 $A$ 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乙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 $A$ 電腦所有權
  • B 丙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 $A$ 電腦
  • C 因乙無處分 $A$ 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 $A$ 電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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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無權處分人先後與兩位善意的買家進行交易,第一位買家僅透過「約定繼續讓賣方使用」的方式完成手續,而第二位買家則是「直接把東西抱回家」,在法律為了保護交易信賴與實體占有表徵的前提下,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更能對外展現出權利已經移轉的「公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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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無權處分」與「動產善意受讓」的掌握,具備一定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物權觀念相當清晰。 首先,乙未經甲同意出賣 $A$ 電腦,其「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選項 (C) 錯誤。 接著來看善意受讓的要件。依《民法》第 948 條規定,受讓人需「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方受保護。乙將電腦賣給丙並以租賃方式繼續使用,此屬「占有改定」。但法條明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讓者,不適用善意受讓。因此,丙無法取得所有權,自然也不能向丁主張無權占有,選項 (A)、(B) 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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