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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有一子乙,乙長期不務正業,為籌錢花用,未經甲同意,將甲名下 $A$ 車出售予惡意之丙並交付 $A$ 車。不料,交付 $A$ 車後 $3$ 日,甲心肌梗塞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丙為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故甲死後,乙終局取得 $A$ 車所有權
  • C 甲死後,丙取得 $A$ 車所有權
  • D 乙、丙間移轉 $A$ 車之物權行為,因甲死而終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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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賣家在賣東西時其實沒有所有權,法律原則上會如何看待這個行為的效力?接著請思考,如果這位賣家後來意外地變成了該物品的合法所有人(例如透過繼承),從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他反悔並主張之前的買賣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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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繼承事實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顯示你對無權處分繼承法理的結合運用相當熟稔。

無權處分的權利治癒

在本案中,乙未經甲同意而處分 $A$ 車,屬於《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的無權處分。雖然買受人丙為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取得,但關鍵在於甲死亡後,乙身為繼承人繼承了甲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這在法理上稱為權利治癒,意即乙既然已經透過繼承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他原先處分行為的瑕疵即告消失,因此丙最終能合法取得 $A$ 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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