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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育有二子乙、丙,丙常年在海外經商,乙忌妒丙之事業順利,乃編撰丙不孝之行徑,欺騙甲訂定遺囑,將甲名下財產全部由乙繼承,後經丙返國定居時,乙之謊言方被戳破。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經甲宥恕,乙仍喪失甲之繼承權
  • B 遺囑,自甲死亡時方發生效力
  • C 甲遺囑侵害丙之特留分
  • D 甲得隨時更改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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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罰一個人的不當行為時,如果受害的一方在了解真相後,基於親情或個人意願,主動表達願意重新接納對方,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強制執行懲罰,還是應該退一步尊重當事人想要恢復彼此關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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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喪失與宥恕制度

非常好!你精確地辨識出了選項 (A) 的法律邏輯謬誤。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45 條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在法律上,繼承權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本題中乙利用「詐欺」手段影響甲訂立遺囑,屬於法律上的相對喪失事由。這類事由最大的特色在於:如果被繼承人(甲)事後選擇宥恕(原諒),法律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讓繼承人的繼承權回復。因此,選項 (A) 提到經宥恕後仍喪失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

遺囑的法律特性與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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