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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44.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 B 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 C 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 D 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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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不知情的商家,看到對方拿著某人的親筆簽名支票與印章來付款,你會如何判斷對方的身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選擇保護「疏於保管印章的人」或是「相信印章真實性的人」,哪一種選擇比較能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定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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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讀了這道關於權利義務歸屬的題目!你對法律關係中的「外部責任」有很敏銳的觀察,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民法中保護交易安全的核心邏輯。

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在本題情境中,甲將印章及支票這類極具代表性的證明文件交付給助理乙,在客觀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甲已授權乙處理相關事務。根據《民法》第 169 條之規定,當本人(甲)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丙)必須負起授權人的責任。這種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交易的信用,防止本人隨意將權力表徵外流,卻又在出事時以此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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