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為貨運公司會計,經常需至銀行辦理存領款事務,鄰居乙知悉後,為圖平日領款之便利,將個人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委由甲代為保管,平日如有提領需求,即致電甲代為領款。某日,乙致電甲欲請求代為領款時,方知甲手機已為空號,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已被甲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銀行主張,其向甲所為 $300$ 萬元之給付,無效
  • B 銀行得向乙主張,其對甲所為 $300$ 萬元之給付,生清償效力
  • C 乙得依民法第 $110$ 條,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圖方便,主動將能證明你身分的所有「正本證件」與「私人印章」都交給一位朋友保管,而這位朋友隨後拿著這些真品去銀行辦理手續。在銀行端看來,這個人持有你所有的授權憑證,行為完全符合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保護整體社會交易的安全與效率,你認為這場「信任崩壞」的風險與後果,應該由『如實認證件』的銀行承擔,還是由『選擇交付憑證』的本人來負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民法中關於「債權準占有人」與「表見事實」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權利外觀與清償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如何權衡「真實權利人」與「交易安全」。當乙將銀行存摺與印鑑章這類足以證明身分的關鍵物件交付給甲時,在法律客觀上已賦予甲一種「具備受領權限」的外觀。根據民法關於債權準占有人之規定,當銀行在不知情且無過失的情況下,憑著真印鑑與存摺完成付款,其給付即對乙發生清償效力。這意味著銀行與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依法消滅,乙無法再向銀行要求給付這 $300$ 萬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