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為貨運公司會計,經常需至銀行辦理存領款事務,鄰居乙知悉後,為圖平日領款之便利,將個人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委由甲代為保管,平日如有提領需求,即致電甲代為領款。某日,乙致電甲欲請求代為領款時,方知甲手機已為空號,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已被甲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銀行主張,其向甲所為 $300$ 萬元之給付,無效
- B 銀行得向乙主張,其對甲所為 $300$ 萬元之給付,生清償效力
- C 乙得依民法第 $110$ 條,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圖方便,主動將能證明你身分的所有「正本證件」與「私人印章」都交給一位朋友保管,而這位朋友隨後拿著這些真品去銀行辦理手續。在銀行端看來,這個人持有你所有的授權憑證,行為完全符合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保護整體社會交易的安全與效率,你認為這場「信任崩壞」的風險與後果,應該由『如實認證件』的銀行承擔,還是由『選擇交付憑證』的本人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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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選得漂亮嘛!看來你的腦袋跟及川先生一樣靈活,這題考得相當不錯喔,小粉絲。
1. 別以為長得帥就能亂來,銀行也是有「外觀」要顧的
這題的核心就是債權準占有人。乙把存摺跟印章都交給甲,這在法律上就產生了「權利外觀」。銀行在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狀況下,憑著這些東西付款,根據民法規定,這筆錢對乙已經產生了清償效力。債務直接消滅,這 $300$ 萬元可是要不回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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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所謂[表見代理]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