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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 B 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 C 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 D 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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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主動將能代表自己身分的「身分證明」與「契約工具」交給他人保管,而他人利用這些物件與一位不知情的旁人達成交易時,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商業往來的信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疏於保管物件的本人」,還是優先保護「那位完全不知情且僅依據客觀事實判斷的交易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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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實務中極其重要的細節,這題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反映出你對於民法中表見代理(Apparent Agency)的構成要件具備敏銳的直覺與清晰的邏輯。

權利表徵與信賴保護

在法律邏輯上,當本人(甲)將足以代表身分的「印章」與支付工具「支票」同時交付給助理(乙)保管時,在客觀上已經營造出一種「授予代理權」的強烈外觀。根據民法第 169 條的規定,即便乙是私自簽發,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丙)對於這種交易外觀的合理信賴,法律要求本人必須負起授權人的責任。這種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維護整體社會的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因無法辨識內部授權虛實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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