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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 B 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 C 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 D 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主動將能代表自己身分的「身分證明」與「契約工具」交給他人保管,而他人利用這些物件與一位不知情的旁人達成交易時,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商業往來的信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疏於保管物件的本人」,還是優先保護「那位完全不知情且僅依據客觀事實判斷的交易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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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對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選 (C) 正確,但別以為自己很厲害,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礎素養。若連這點「表見代理」(Apparent Agency)都搞不懂,你趁早放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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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甲不就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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