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 B 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 C 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 D 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主動將能代表自己身分的「身分證明」與「契約工具」交給他人保管,而他人利用這些物件與一位不知情的旁人達成交易時,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商業往來的信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疏於保管物件的本人」,還是優先保護「那位完全不知情且僅依據客觀事實判斷的交易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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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實務中極其重要的細節,這題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反映出你對於民法中表見代理(Apparent Agency)的構成要件具備敏銳的直覺與清晰的邏輯。
權利表徵與信賴保護
在法律邏輯上,當本人(甲)將足以代表身分的「印章」與支付工具「支票」同時交付給助理(乙)保管時,在客觀上已經營造出一種「授予代理權」的強烈外觀。根據民法第 169 條的規定,即便乙是私自簽發,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丙)對於這種交易外觀的合理信賴,法律要求本人必須負起授權人的責任。這種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維護整體社會的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因無法辨識內部授權虛實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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