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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為貨運公司會計,經常需至銀行辦理存領款事務,鄰居乙知悉後,為圖平日領款之便利,將個人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委由甲代為保管,平日如有提領需求,即致電甲代為領款。某日,乙致電甲欲請求代為領款時,方知甲手機已為空號,乙帳戶內300萬元存款已被甲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銀行主張,其向甲所為300萬元之給付,無效
  • B 銀行得向乙主張,其對甲所為300萬元之給付,生清償效力
  • C 乙得依民法第110條,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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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銀行的櫃檯行員,當一位客戶拿著真實的存摺並蓋上正確的印鑑章要求領款時,你該如何判斷他是否有權提領?如果存戶自己決定將這些具備代表性的憑證交給他人,那麼當這個「信任」出問題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依照程序辦事的銀行,還是該讓當初選擇託付憑證的人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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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準占有人的清償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向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本題中,甲持有乙的銀行存摺與真實印鑑章,在客觀上表現出具有受領存款的外觀,屬於法律上的「債權準占有人」。根據《民法》第 310 條規定,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即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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