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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偷存私房錢購買A屋登記於胞妹乙名下,某日乙因急需用錢,未經甲同意逕自出售A屋並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請問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權處分
- B 有權處分
- C 效力未定
- D 有權處分,但第三人丙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以「登記簿上的名字」還是「私下協議的出資者」來判斷誰有權利將房屋過戶給別人?如果第三人只能依賴政府的登記資訊,那麼登記名義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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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十分清楚。
借名登記財產之處分效力
這題測驗的是「借名登記」在民法實務上的效力認定。題目中,甲將 A 屋借名登記在妹妹乙名下,對外而言,乙就是土地登記簿上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出名者(乙)未經借名者(甲)同意,逕自將該不動產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丙)時,為保障交易安全與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該處分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也就是說,不論第三人丙是善意或惡意,都不影響該處分的效力,甲後續只能依據雙方的內部契約關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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