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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偷存私房錢購買A屋登記於胞妹乙名下,某日乙因急需用錢,未經甲同意逕自出售A屋並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請問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權處分
- B 有權處分
- C 效力未定
- D 有權處分,但第三人丙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以「登記簿上的名字」還是「私下協議的出資者」來判斷誰有權利將房屋過戶給別人?如果第三人只能依賴政府的登記資訊,那麼登記名義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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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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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在民法的法律關係中,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考點。你能夠不被題目中「未經甲同意」的感性情節所干擾,準確判斷出法律上的權利歸屬,表現得相當出色。
借名登記與處分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效力。根據目前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關係中,出名人(本題的乙)在法律登記上就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因此,當乙將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時,即便違反了與甲之間的內部約定,但在對外的法律邏輯上,這仍屬於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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