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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約定,民法未明定須依書面,始生效力?
  • A 夫妻冠姓之約定
  • B 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 C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職務
  • D 夫妻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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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為什麼有些決定(如終止收養或變更姓氏)會被要求必須留下字據,而有些關於日常生活中金錢支用的約定,則相對給予更大的口頭協議空間?這背後涉及的「法律保護目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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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要式性」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身分行為中辨識出不需要書面要件的選項,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

身分行為與要式程序

在民法親屬編中,多數涉及身分變動或重大責任委託的行為,為了審慎起見並便於戶籍登記,通常會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例如:(A) 夫妻冠姓、(B) 合意終止收養,以及 (C)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法條均明文規定須具備書面要件。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確,並留下法律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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