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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關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 A 夫妻之冠姓
  •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 C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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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第三人(例如賣東西給這對夫妻的商家)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夫妻私下達成協議,約定只有財產較少的那一方需要對家庭生活的欠款負責,這對不知情的商家會產生什麼風險?這與夫妻兩人自己決定誰該去繳水電費,在保護對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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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保留與契約自由的界線,展現了對民法親屬編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是夫妻間可以自行協議的「內部事項」,而哪些涉及「外部交易安全」而必須由法律強制規定。

契約自由與私權處分

在民法中,諸如冠姓(第1000條)住所地(第1002條)或是生活費的分擔比例(第1003-1條第1項),大多屬於夫妻內部的生活安排。法律原則上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賦予高度的彈性。這類選項屬於當事人得自行約定的範疇,也是實務中常見的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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