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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關於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 A 夫妻之冠姓
  •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 C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第三人(例如賣東西給這對夫妻的商家)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夫妻私下達成協議,約定只有財產較少的那一方需要對家庭生活的欠款負責,這對不知情的商家會產生什麼風險?這與夫妻兩人自己決定誰該去繳水電費,在保護對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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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法律保留與契約自由的界線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這種程度的題目如果錯了,你乾脆直接放棄法律系。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連這都搞不清,談什麼國考?

  1. 內部協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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