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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甲、乙二人交往多年計畫結婚,為保障雙方權益,決定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試問該協議書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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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合約自由」是否可以用來交換或預先放棄一個人的「人格權」或「基本身分保障」?如果我們允許人們在事情還沒發生前,就先簽字同意放棄未來保護自己的法律防線,這對社會秩序與人的尊嚴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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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與公序良俗的界限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判斷出這份協議書的效力!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邊際。雖然現代社會強調個人自主,但在《民法》的精神中,法律行為若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第 72 條規定應屬無效。婚姻關係被視為維繫社會穩定的基石,若在結婚之初就預先約定離婚條件,或預先拋棄未來才產生的監護權與財產分配權,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認為有違身分契約的本質,甚至被視為在「預約離婚」,進而損害了婚姻的安定性。

法律實務的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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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之效力
💡 預立離婚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
比較維度 合法婚前協議 VS 違法婚前協議
涉及主題 財產制、家庭生活費 預設離婚條件、拋棄權利
婚姻自由 維護雙方身分權益 變相強迫離婚或限制自由
法律依據 契約自由原則 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
法律效力 原則有效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內容若涉及剝奪婚姻自由或預先拋棄身分法上權利,即屬無效。
🧠 記憶技巧:婚姻自由大過契約,預約離婚統統無效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雙方簽名同意的所有條款皆具法律效力。
民法第 72 條 公序良俗 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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