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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價值5萬元之平板電腦以1萬元廉價出售給受監護宣告之丙。試問甲、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有效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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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一個法律行為時,如果我們發現其中一位當事人在法律上被判定為完全沒有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那麼無論這場交易的過程是如何發生的(被脅迫或被詐欺),該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眼中還會具備任何法律生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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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瑕疵」的交集。雖然題目中提到了甲受脅迫,看似要引導你思考「得撤銷」的方向,但你敏銳地察覺到了更核心的關鍵——當事人的主體適格問題。

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效力

在民法法律關係中,行為能力的判斷具有優先性。依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根據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既然買賣契約需要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致,而丙所做的意思表示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份契約也就無法成立,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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