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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經醫生判定罹患急性血友病,為籌措甲之開刀費用,甲之父丙急於出售名下市價 $1,500$ 萬元之 $A$ 屋。鄰居乙知悉後,趁丙急迫之際以 $500$ 萬元向丙出價,丙因緊急而出賣於乙,惟 $5$ 天後醫院通知甲之急性血友病為誤判。丙得知甲身體無恙,非常後悔將 $A$ 屋售於乙,向乙表示拒絕移轉 $A$ 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買賣契約,須待丙移轉 $A$ 屋所有權時,方生效力
- B 乙、丙間買賣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C 乙、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D 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但丙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法律通常不會干涉買賣價格的高低;但當其中一方正處於極度艱困的處境,而另一方藉此獲得了極不尋常的利益時,為了保護那個處於弱勢的人,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他什麼樣的權利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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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平衡「契約自由」與「社會公平」已有深刻的理解。
暴利行為與得撤銷之權利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74$ 條的暴利行為。當一方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時,該契約並非自動無效,而是賦予受害人(丙)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的權利。雖然丙是基於自由意志簽約,但因鄰居乙主觀上有利用他人急迫的惡意,客觀上 $500$ 萬元與 $1,500$ 萬元的房價顯失公平,因此法律提供了一個事後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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