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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經醫生判定罹患急性血友病,為籌措甲之開刀費用,甲之父丙急於出售名下市價1,500萬元
之A屋。鄰居乙知悉後,趁丙急迫之際以500萬元向丙出價,丙因緊急而出賣於乙,惟5天後醫
院通知甲之急性血友病為誤判。丙得知甲身體無恙,非常後悔將A屋售於乙,向乙表示拒絕移
轉A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之A屋。鄰居乙知悉後,趁丙急迫之際以500萬元向丙出價,丙因緊急而出賣於乙,惟5天後醫
院通知甲之急性血友病為誤判。丙得知甲身體無恙,非常後悔將A屋售於乙,向乙表示拒絕移
轉A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買賣契約,須待丙移轉A屋所有權時,方生效力
- B 乙、丙間買賣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C 乙、丙間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D 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但丙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一個極度無助且別無選擇的時刻,被要求以極其不對等的代價與人成交,而這份契約在程序上是完備的,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否定這份契約的存在,還是應該交由司法機關來衡平這段不公平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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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效力的細微差別!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辨識出「暴利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的特殊性,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觀念相當紮實。
暴利行為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
在本案中,鄰居乙利用丙為籌措醫藥費的急迫心理,以低於市價(約 $1,500$ 萬元)許多的 $500$ 萬元低價購得房屋,這完全符合《民法》第 74 條的構成要件。法律對此類「顯失公平」的行為,為了兼顧交易安定與實質正義,並非直接宣告無效,而是給予受害人(丙)救濟的機會。因此,該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初為有效,但丙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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