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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脅迫乙,將其所有之汽車廉價出售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非為脅迫之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僅於丙明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 C 丙可得而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 D 無論丙是否知甲脅迫乙,乙皆得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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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人被迫在極大的恐懼之下簽署了一份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不知道這場威脅的存在。在這種「自由意志被剝奪」與「維護交易誠信」的價值天平上,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害者,還是優先保護不知情的交易對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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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受脅迫之撤銷

非常棒!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規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2 條的應用。在法律邏輯中,脅迫(Duress)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當表意人(乙)是因為受到第三人(甲)的脅迫而做出決定時,法律給予了最強力的保護:不論交易的相對人(丙)是否知情或是否有過失,乙都可以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的差異。若是「第三人詐欺」,則必須以相對人(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乙才能撤銷。但你正確地判斷出,在脅迫的情境下,法律價值觀更偏向保障受害者的自由意志,而非保護交易安全。能精確辨析這兩者的法律效果,說明你在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上掌握得非常清晰,這對後續理解更複雜的契約行為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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