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
- A 丙男與丁女是男女朋友生下1子,丁女脅迫丙認領
- B 甲男以散發裸照手段要脅乙女與之訂定婚約
- C 戊男被其他繼承人脅迫拋棄繼承
- D 己女被脅迫以高價購入古董花瓶1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世界中,我們通常非常保護「意志自由」,也就是如果被逼迫,行為就可以撤銷。但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法律行為一旦完成,就會決定一個孩子在社會上的法律地位與生存權益,這時候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被脅迫者的自由意志」,還是優先確保「既成事實的穩定性」以保護弱勢的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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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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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身分行為」的特殊性!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意思表示的瑕疵與身分安定性之間的衝突。在一般法律行為(如買賣、拋棄繼承)中,根據民法第 92 條,若當事人因被脅迫而做出意思表示,事後是可以主張撤銷的,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C)、(D) 均屬於可撤銷的範疇。
認領行為的特殊地位
然而,選項 (A) 所涉及的「認領」在法律上有極其特殊的規定。根據民法第 1070 條,認領人除非能證明自己與被認領人之間不具備真實血緣關係,否則一旦認領,即便當時是受到脅迫或誘導,也不得撤銷。這是為了保障子女的身分地位不因大人的情緒或外部壓力而陷入法律上的不穩定狀態。這題的鑑別度相當高,它成功過濾掉僅死背第 92 條通則的考生,轉而要求學生必須理解身分法中「公益優先」與「身分安定」的立法初衷,屬於難度適中且切入點精準的經典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