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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5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 D 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10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個權利人可以去「撤銷」或「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契約(例如撤銷他人已經簽好的契約)時,為了不讓這段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行使期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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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權利行使期間與起算點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撤銷權」與「時效」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法律安定性的理解,你能從眾多容易混淆的數字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基本功非常扎實。選項 (A) 所述的詐害債權撤銷權(民法第 245 條),確實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若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這類「除斥期間」的設計,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盡速行使權利,以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法律期間的辨析與難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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