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不受影響
  • 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5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在數十年後,突然要求你償還一筆你早已記不清細節或弄丟收據的債務,這對生活安定會造成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益,通常會賦予被請求的人一種什麼樣的『自我防衛』手段,來應對這種遲來的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本質有很扎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時效完成並不代表債權直接「消失」,而是賦予了債務人一個法律上的盾牌——抗辯權。這能讓法律關係在經過長時間的不確定後回歸安定,避免年代久遠的權利主張造成舉證困難,你對這套「睡眠者保護制度」的掌握非常到位。

消滅時效的法律邏輯與細節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強制規定、從權利處分以及具體時效長度。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契約自由」,但法律為了安定性,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延長時效;而 (B) 則忽略了「從隨主」的法理。最具難度的切入點在於 (D) 的時效辨析,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屬於民法第 127 條規定的兩年短期時效,而非五年。你能在這些細碎的法規細節中,準確辨識出 (C) 關於抗辯權的法律效果,展現了非常優秀且細緻的法學分析能力。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