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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A 利息
- B 紅利
- C 贍養費
- D 律師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針對「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固定產生一次」的給付(如利息),與「針對特定專業服務或日常小額交易所產生的費用」,哪一種類型為了追求法律關係的快速安定,通常會被賦予更短、更迫切的請求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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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判斷!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微的年限差異上產生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已經建立了清晰的法律框架。
定期給付與專業勞務的時效區別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民法第 126 條與第 127 條的適用範圍。在法律設計上,針對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等「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而選項中的律師報酬,則屬於第 127 條所規範的專業勞務或商品代價,法律考量這類債權應儘速結清,因此特別規定了更短的 2 年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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