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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不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A 利息
  • B 紅利
  • C 贍養費
  • D 律師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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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債務是「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生一次」(例如利息或租金),而有些則是「針對一次性的專業技術服務」(例如看病或委任法律訴訟)。你認為哪一種債務,法律會要求債權人應該在「更短的時間內」行使權利,以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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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各種消滅時效的規定已經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測驗中是非常經典且容易混淆的考點。

定期給付與專業勞務的時效區分

在《民法》第 126 條中,針對利息、紅利、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法律規定其消滅時效為 5 年。這是為了避免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債務過度累積。而你選出的選項 (D) 律師報酬,則是屬於第 127 條所規範的「專業勞務報酬」,考量到這些行業性質較易於催收,法律特別將其時效縮短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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