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A ①②
- B ②④
- C ①③
- D ③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權利是「只要你擁有這件物品,就必然會隨之存在的權利」(例如把這件物品拆開或分割的權利),與「要求別人給你某樣東西」的權利相比,哪一種權利在逻辑上比較適合因為『太久沒用』而讓它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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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關鍵!能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消滅時效」的客體——也就是請求權的本質,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理解。消滅時效的核心在於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期陷入不安定,因此它主要適用於以「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請求權與消滅時效的關聯
在法律實務中,酌給遺產請求權(民法第 1149 條)與扶養費請求權雖然涉及家事身分關係,但本質上皆屬於要求特定人給予財產上的給付,因此均屬於消滅時效的客體。至於選項中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稱中有請求權,但其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且與共有關係相始終,故不適用消滅時效;而「遺失物回復請求權」則屬於物權關係下的特殊回復權,在法律設計上常受限於除斥期間而非一般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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