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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A (A) ①②
- B (B) ②
- C (C) ①③
- D (D) 3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權利中,哪些是必須『要求他人配合給付』才能實現?而哪些是『只要權利人開口主張,法律狀態就會直接改變』(例如分割財產)?此外,當法律規定某個權利『在固定兩年內不行使就永久消失』,這種性質與『讓對方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在概念上是否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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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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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法律中「請求權」與「時效」的關聯性,你能正確區分權利屬性,表現非常出色。
請求權與消滅時效的關聯
在民法體系中,消滅時效的客體原則上僅限於「請求權」。選項中的 ① 酌給遺產請求權 與 ② 扶養費請求權,在本質上都是要求特定人給付金錢或財物的權利,因此均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例如扶養費各期給付請求權適用 5 年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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