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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②扶養費請求權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A (A) ①②
- B (B) ②
- C (C) ①③
- D (D) 3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權利中,哪些是必須『要求他人配合給付』才能實現?而哪些是『只要權利人開口主張,法律狀態就會直接改變』(例如分割財產)?此外,當法律規定某個權利『在固定兩年內不行使就永久消失』,這種性質與『讓對方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在概念上是否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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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道題考查民法中「消滅時效客體」的判斷,測驗考生能否釐清「請求權」與「除斥期間」或「形成權」的差異,是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 消滅時效的客體原則上為請求權。選項①「酌給遺產請求權」與②「扶養費請求權」皆屬於財產上的請求權,會分別適用一般或短期消滅時效,因此都是消滅時效的客體。 相對地,選項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依現行民法第949條規定,遺失人須在兩年內請求回復其物,這兩年的時間限制在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選項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上是形成權,為了徹底解決共有關係,依法也不適用消滅時效。你能避開這兩個容易混淆的選項,代表你的民法基礎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