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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同消滅
  • B 甲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乙無權占有達15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乙得拒絕返還
  • C 附有停止條件之請求權,若當事人無特約,自條件成就時起算消滅時效
  •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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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有些權利是基於「共有人身分」而存在的。如果法律允許這種「請求結束共有狀態」的權利會因為時間流逝而消滅,那麼當共有人們無法達成共識,且權利又已逾期的情況下,這筆財產是否會陷入永遠無法處分的法律僵局?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物盡其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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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請求權與物權關係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債權」與「共有關係處分權」的本質差異,考生往往容易被「15 年一般時效」的條文慣性所誤導,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

在法律邏輯中,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被視為共有關係的延伸。只要共有關係(所有權)依然存在,這項權利就隨之存在。它在本質上並非一般的「債權請求權」,而是一種形成權,旨在消滅共有關係並終止共有狀態。因此,根據司法實務與學說,它並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消滅時效的規定,否則將導致財產權長期處於無法分割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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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講甚麼?
📝 消滅時效制度
💡 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產生抗辯權,但分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
比較維度 一般請求權 VS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權利性質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 — 所有權處分能的表現
消滅時效 適用(原則 15 年) — 不適用(永續存在)
法律效果 屆滿後產生拒絕履行權 — 隨共有關係存在而行使
💬請求權受時效限制以求法安定;分割權屬所有權核心,不受時效限制。
🧠 記憶技巧:請求權有時效,分割權永不老;時效屆滿生抗辯,債權本體仍完好。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誤認為一般請求權而適用 15 年時效,其實它是隨同共有權存在而無時效限制。
除斥期間 形成權 抗辯權 天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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