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同消滅
  • B 甲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乙無權占有達15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乙得拒絕返還
  • C 附有停止條件之請求權,若當事人無特約,自條件成就時起算消滅時效
  •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有些權利是基於「共有人身分」而存在的。如果法律允許這種「請求結束共有狀態」的權利會因為時間流逝而消滅,那麼當共有人們無法達成共識,且權利又已逾期的情況下,這筆財產是否會陷入永遠無法處分的法律僵局?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物盡其用」的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請求權物權關係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債權」與「共有關係處分權」的本質差異,考生往往容易被「15 年一般時效」的條文慣性所誤導,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

在法律邏輯中,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被視為共有關係的延伸。只要共有關係(所有權)依然存在,這項權利就隨之存在。它在本質上並非一般的「債權請求權」,而是一種形成權,旨在消滅共有關係並終止共有狀態。因此,根據司法實務與學說,它並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消滅時效的規定,否則將導致財產權長期處於無法分割的僵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