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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時,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 A 2年
  • B 5年
  • C 10年
  •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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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借款債權因為太久沒討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溯期時,為什麼法律不讓用來抵押的房子或土地「立刻」重獲自由,而是要額外設定一個固定的時限?如果這個「最後期限」設得跟原本的追溯期一樣長,對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公平?反之,如果不設這個期限,對債權人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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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物權與債權消滅時效的互動關係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抵押權的除斥期間與時效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880 條 的規定。在法律邏輯上,雖然主債權(例如借款請求權)可能已經超過 15 年的消滅時效,但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抵押權並不會在同一時間立刻消失。法律賦予債權人一個額外的「寬限期」,規定在主債權時效屆滿後,若債權人於 5 年 內仍不實行其抵押權(例如聲請拍賣抵押物),該抵押權才會正式歸於消滅。這段 5 年的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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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消滅時效
💡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則抵押權消滅。

🔗 抵押權消滅的法律流程

  1. 1 債權時效完成 — 債權經15年時效完成,債務人可拒絕給付
  2. ↓
  3. 2 五年起算點 — 從債權時效完成之時,起算5年除斥期間
  4. ↓
  5. 3 逾期不實行 — 若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歸消滅
🔄 延伸學習:民法第880條:確保抵押權不能永久限制財產處分,維護法律安定。
🧠 記憶技巧:時效過後加五載,抵押權利不再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債權的15年時效屆滿,抵押權就會立刻跟著消滅。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物權之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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