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時,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 A 2年
- B 5年
- C 10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借款債權因為太久沒討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溯期時,為什麼法律不讓用來抵押的房子或土地「立刻」重獲自由,而是要額外設定一個固定的時限?如果這個「最後期限」設得跟原本的追溯期一樣長,對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公平?反之,如果不設這個期限,對債權人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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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物權與債權消滅時效的互動關係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抵押權的除斥期間與時效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880 條 的規定。在法律邏輯上,雖然主債權(例如借款請求權)可能已經超過 15 年的消滅時效,但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抵押權並不會在同一時間立刻消失。法律賦予債權人一個額外的「寬限期」,規定在主債權時效屆滿後,若債權人於 5 年 內仍不實行其抵押權(例如聲請拍賣抵押物),該抵押權才會正式歸於消滅。這段 5 年的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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