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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7 題
57.甲至居家巷口的乙診所看病,因未帶錢包而積欠診費,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去餐廳吃飯或看醫生的費用,經過了十年、十五年後才被要求付帳,這時要找到當初的收據或記憶來核對,會不會變得很困難?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你認為法律對於這類「日常勞務或專業技術服務」的追溯期,會比一般的借貸(十五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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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消滅時效的應用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時效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時效」與「特別短期時效」。雖然《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為 15 年,但針對法律關係較為單純、且通常不會長期保存憑證的日常支出,法律特別訂定了較短的期限。 根據 《民法》第 127 條第 4 款 的規定,醫師、藥師、護士的產費、醫藥費及其墊款,其請求權因 2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中的「診費」正屬於此項範疇。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從紛雜的法律條文中,精確識別出特定職業與服務類型的例外規定,是法規測驗中非常經典且實用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