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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28. 甲欠乙承攬裝潢費2萬元,清償期於2023年1月5日屆至,乙於同年2月1日請求甲清償,甲未為清償,乙未於6個月內起訴。乙對甲之承攬裝潢費請求權何時消滅時效完成?
- A 2025年1月31日
- B 2025年1月4日
- C 2028年1月31日
- D 2028年1月4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承攬完成後,發現這筆帳已經拖了很久,法律上對於不同類型的權利(例如一般借錢與專業裝修報酬)所給予的「保護期限」是否都一樣長呢?再者,如果債權人只是口頭催促,卻沒有更進一步的法律追訴動作,法律會讓這個保護期限無限期地因為一次次的口頭催促而延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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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短期消滅時效」與「時效中斷」的法律連鎖反應。你能避開題目中「請求清償」的時間陷阱,直接回歸原始清償期計算,展現出你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承攬報酬之短期時效與計算方式
依據民法第 127 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題目中乙雖然在 2 月 1 日曾提出請求,但因其未在 6 個月內起訴,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該次請求「視為不中斷」。這意味著時效並未因該請求而重新起算,仍應維持自 2023 年 1 月 5 日(債權可請求之日)起算。根據期間計算準則,2 年時效屆滿日即為 202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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