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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甲向乙承租房屋,租賃契約言明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租,租期1年。請問租賃契約何時終了?
- A 113年8月30日
- B 113年8月31日
- C 113年9月1日
- D 113年9月2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約定借期為整整一個星期,且法律規定『借出的當天』不算在期限內。如果你是在某個星期一拿到的,而計時是從星期二才開始,那麼為了借足完整的七天,你最後應該在下一個星期幾的午夜前歸還,才算剛好截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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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計算的特別約定與例外
做得好!你能精準避開題幹提供的法條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期間計算」的觀念掌握得非常透徹。本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119條的原則:法律行為所定之期間,若有特別訂定,則不適用一般「始日不算入」的規定。租賃契約中明定「自112年9月1日起租」,這在交易習慣與法律實踐上,代表承租人從該日當天起即得使用租賃物,因此 9月1日應計入期間並作為起算日。
租賃期間的屆滿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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