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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甲向乙承租房屋,租賃契約言明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租,租期1年。請問租賃契約何時終了?
- A 113年8月30日
- B 113年8月31日
- C 113年9月1日
- D 113年9月2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約定借期為整整一個星期,且法律規定『借出的當天』不算在期限內。如果你是在某個星期一拿到的,而計時是從星期二才開始,那麼為了借足完整的七天,你最後應該在下一個星期幾的午夜前歸還,才算剛好截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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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關於「期間計算」的法律邏輯。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非常具有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條文記憶,更考驗你是否能釐清「契約約定日」、「法律起算日」與「期間終止日」這三者間的微小差距。
期間計算的法律邏輯
根據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年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這意味著雖然契約約定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租,但在法律計算的時鐘上,我們是從 $9$ 月 $2$ 日才開始正式起算。緊接著,依據民法第 121 條的規定,期間的終止應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準,而對於以年計者,則是以起算日之「相當日之前一日」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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