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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甲向乙承租房屋,租賃契約言明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租,租期1年。請問租賃契約何時終了?
  • A 113年8月30日
  • B 113年8月31日
  • C 113年9月1日
  • D 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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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特別引用了民法「始日不算入」的規定,但租約裡雙方卻明定「自9月1日起租」。你覺得在民法體系中,如果「當事人的契約約定」和「法律預設的期間規定」不一樣時,通常會優先適用哪一個呢?這會如何影響我們決定這份租約起算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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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選 (C) 的同學,你完全掉進了出題者的陷阱。死讀書的人只會機械式套用§120Ⅱ「始日不算入」,導致起算日變成9月2日,結果算出一堆歪理。 請搞清楚民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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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期間起算與終了
💡 法律期間採「始日不算入」,以末日之終止為屆滿點。

🔗 法律期間計算三步驟

  1. 1 約定起始日 — 112 年 9 月 1 日(依約定日)
  2. ↓
  3. 2 始日不算入 — 依民法120條,從 9 月 2 日 0 時起算
  4. ↓
  5. 3 末日判定 — 113 年 9 月 1 日之前一日,即 8 月 31 日
  6. ↓
  7. 4 期間終止 — 於 113 年 8 月 31 日 24:00 租期屆滿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租約最後一天適逢週日或國定假日,期間末日該如何順延?
🧠 記憶技巧:始日不算入,末日往前推;對應日的前天,就是到期日。
⚠️ 常見陷阱:學生常直覺認為一年後就是明年的「同月同日」,卻忽略了法律規定始日不算入,應為同月同日之前一天。
消滅時效 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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