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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16歲之甲到外地就讀高中,母親請同樣居住在該地的阿姨乙與房東丙簽訂租賃契約供甲居住。但是甲偷偷將應給付房租之租金挪作他用,積欠租金達2個月,丙要終止租約,應將通知寄給何人?
  • A 乙本人
  • B 甲之法定代理人
  • C 甲本人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爭議中,雙方簽署了合約,那麼當其中一方想要結束這段法律關係時,根據法律的邏輯,他應該向「真正簽名負責的人」提出請求,還是向「雖然住在裡面但沒簽約的人」提出請求呢?你可以思考一下,契約的權利與義務,究竟是綁定在「行為人」身上,還是「名義上的簽署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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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主體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同學觀察入微,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釐清契約當事人的身分。雖然實際居住者是 16 歲的甲,但法律上這份租賃契約是由「阿姨乙」與「房東丙」所簽署,因此在法律關係中,乙才是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房東若要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自然必須向與其簽訂契約的對象(即乙)提出通知,這就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債之相對性原則。

法律關係的辨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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