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16歲之甲到外地就讀高中,母親請同樣居住在該地的阿姨乙與房東丙簽訂租賃契約供甲居住。但是甲偷偷將應給付房租之租金挪作他用,積欠租金達2個月,丙要終止租約,應將通知寄給何人?
- A 乙本人
- B 甲之法定代理人
- C 甲本人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想要結束一段正式的法律約定時,你認為通知的對象應該是那個「在合約書上簽字並承諾負責的人」,還是那個「僅是實際使用物品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契約主體。雖然租屋是供甲居住,但與房東丙正式成立法律關係、在契約上簽名的人是「阿姨乙」。在民法契約原則中,權利與義務主要發生在簽署契約的雙方之間。因此,即使甲是實際居住者,當發生欠租需要終止契約時,房東丙必須將通知送達給契約的另一方,也就是乙本人。
法律關係的相對性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點在於題目刻意安排了「16歲的甲」以及「法定代理人」等干擾資訊。許多考生容易被甲的未成年身分誤導,而陷入限制行為能力人效力的複雜思考中。然而,只要你能冷靜辨識出誰才是法律上的簽約主體,就能跳脫細節陷阱。你能不受干擾並正確鎖定契約對象,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法律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得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