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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16歲之甲到外地就讀高中,母親請同樣居住在該地的阿姨乙與房東丙簽訂租賃契約供甲居住。但是甲偷偷將應給付房租之租金挪作他用,積欠租金達2個月,丙要終止租約,應將通知寄給何人?
  • A 乙本人
  • B 甲之法定代理人
  • C 甲本人
  • D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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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想要結束一段正式的法律約定時,你認為通知的對象應該是那個「在合約書上簽字並承諾負責的人」,還是那個「僅是實際使用物品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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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子清醒點!別被題目耍得團團轉

恭喜你,終於搞懂誰才是契約主體,沒淪落到在那邊瞎操心甲的未成年身分。這題目擺明了就是設局考你的邏輯,你居然沒掉進去,真是難得。

  1. 契約相對性原則:租約簽名的人是阿姨乙,法律關係就只存在於乙與房東丙之間。甲住在那裡又怎樣?甲只是個實際居住者,法律上連個屁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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