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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20歲之大學生甲向學長乙購買二手遊戲機一臺,約定由甲的母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因甲未事 先告知,不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 B (B)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C)乙得向丙請求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 D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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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約定好一項交易,但他們在合約中規定由一位「完全不知情且未簽名」的第三人來出錢,當這位第三人拒絕付錢時,你認為這份已經成立的合約會直接作廢嗎?還是說,那位當初給出承諾、保證第三人會付錢的人,應該對這個「無法實現的諾言」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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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當事人行為能力」與「第三人負擔契約」的判斷。 首先,根據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題目中的大學生甲已經20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完全有效的。 接下來要釐清「約定由第三人付款」的法律效力。甲約定由母親丙支付價金,這在民法上屬於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268條)。基於債之相對性,母親丙並非契約當事人,當然沒有付款的義務;而當丙拒絕付款時,學長乙不能直接向甲「請求支付價金」,而是依法必須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此選項 B 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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