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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20歲之大學生甲向學長乙購買二手遊戲機一臺,約定由甲的母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因甲未事 先告知,不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 B (B)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C)乙得向丙請求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 D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約定好一項交易,但他們在合約中規定由一位「完全不知情且未簽名」的第三人來出錢,當這位第三人拒絕付錢時,你認為這份已經成立的合約會直接作廢嗎?還是說,那位當初給出承諾、保證第三人會付錢的人,應該對這個「無法實現的諾言」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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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契約效力」與「第三人負擔」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務履行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沒有被角色間的親屬關係所干擾。
第三人負擔契約的法律效果
在本案中,二十歲的甲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他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完全有效的。雖然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丙(母親)支付價金,但丙並非契約當事人,法律上不能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強加債務於其身上。根據民法第 $268$ 條的規定,當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而該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乙雖然不能強迫丙付錢,但可以轉向契約對象甲請求損害賠償。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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