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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將其所有A屋出租予乙,雙方簽訂2年之不動產租賃書面契約後,乙遷入A屋居住。1年後 ,甲將該屋贈與給丙,並且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不受影響
- B (B)租賃契約因此無效,乙不得以承租人身分繼續居住於A屋
- C (C)租賃契約不得對抗善意受贈人丙
- D (D)租賃契約對於受贈人丙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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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是一位簽了長約且已經住進去的房客,房東卻在契約期間突然將房子送給親戚,而法律若允許這位新房東隨意趕走您,這對於社會上的租屋契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為了平衡所有權與居住權,法律應該賦予這份「既有的書面契約」什麼樣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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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將A屋出租予乙,雙方簽訂2年之不動產租賃書面契約且乙已遷入居住,隨後甲將A屋所有權讓與給第三人丙。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由於甲乙間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為2年,並未逾五年亦非未定期限,因此無該條第二項排除適用之情形。在出租人甲已將租賃物交付且承租人乙占有中之情況下,縱使甲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丙,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受贈人丙)仍繼續存在。因此,選項(D)之敘述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