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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 B 民國110年2月11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5日內付款,屆滿之日為民國110年2月16日
- C 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不影響期日或期間之計算
- D 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算,租期1年,該契約之終止日為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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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與他人約定一個履行義務的截止期限,而該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遇到公家機關或銀行都沒有開門的國定假日,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當天就是最後期限,還是應該考量到現實中無法辦理的情況而有所調整?這種調整對於義務人的權利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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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期間計算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期日與期間」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起算點與末日處理。選項 (A) 與 (B) 測驗的是初日是否算入的原則: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但以「日、月、年」計算者,初日通常不計入。而選項 (D) 則是標準的期間終止判定,若起算日非月初,則以最後一個月與起算日相當之日的前一日為末日,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期間末日的法律保障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忽略了法律對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保障。依據《民法》第 122 條,當期間的末日正好遇到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無法在假日辦理相關事務(如銀行匯款或機關送件)而違約,法律規定以該休息日的次日代之。這題屬於基礎但具鑑別度的法規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留意到「假日自動順延」這項便民的強行規定,恭喜你順利通過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