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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履約期間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何者應計入工期?
  • A 補行上班日
  • B 春節
  • C 勞動節
  • D 中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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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合約中的「工作天」時,判斷的核心通常在於:該日政府機關與一般大眾是否被規範為「應正常履行勞務」的日子?如果某個日子在月曆上原本是假日,但因為行政上的調整,要求全國上下都必須在該日到班補足進度,那麼在法律契約的定義中,它應被視為休息日還是工作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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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工作天」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採購契約工期計算的實務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看似基礎,卻是確保工程或服務履約進度能否如期完成的關鍵點。

工作天與彈性調整的邏輯

在政府採購法的契約實務中,「工作天」的認定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辦公日曆表。春節、勞動節與中秋節,無論在勞基法或行政院的規定中,皆屬於「應放假之日」,因此在約定為工作天的契約中是不計入工期的。相對地,補行上班日雖然通常位於週六,但其本質是為了彌補調整放假而「視同正常上班」的日子,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必須計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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