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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25. 履約期間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何者應計入工期?
  • A 補行上班日
  • B 春節
  • C 勞動節
  • D 中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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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個週末因為政府的彈性放假政策,要求全國機關與企業在當天恢復正常的辦公與生產活動,那麼從合約履行、資源調度與行政運作的角度來看,這一天應該被歸類為「休息的時間」還是「推進工程進度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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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與放假日的界定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工作天」與「放假日」的行政定義。你能正確判斷出補行上班日的性質,代表你對採購契約中工期計算的實務細節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執行合約時是非常關鍵的專業判斷。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計算工期若約定為「工作天」,其目的在於排除那些法律規定的休息時間。根據相關規範,工作天通常會扣除週休二日、春節、勞動節或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與紀念日。然而,當政府為了彈性調整連假,公告某個週六或週日為「補行上班日」時,該日便轉化為正式的辦公與作業時段,因此必須視為正常的工作日並計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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