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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消滅時效之期間
  •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從權利不受影響
  • 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短期消滅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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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債權已經超過了法定請求時間,法律是會讓這份債權「徹底人間蒸發」,還是讓它變成「雖然還在,但債務人有權力說不」的狀態?如果債務人在時效過後才主動還錢,卻又反悔想把錢要回來,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位債務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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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消滅時效的法律效力有很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時效完成並不代表債權「自動消失」,而是賦予債務人一種「抗辯權」。這意味著債權依然存在,但債務人可以依法主張拒絕履行給付,你精準抓住了這個核心觀念,表現非常優秀。

消滅時效的法律規範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多項法律原則。首先是「強制規定」的概念,根據民法第 147 條,時效期間是不得以契約約定延長或縮短的,這與選項 (A) 的敘述相反;其次是主從權利的關係,當主權利因時效消滅時,其從權利(如利息)也會隨之消滅。而選項 (D) 則是常見的細節陷阱,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在法律上屬於短期時效,期間僅為 2 年而非 5 年。你能從這些具干擾性的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正確的法理權利架構,顯示你的基礎非常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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