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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下列請求權何者非屬短期消滅時效?
  • A 律師之報酬
  • B 旅店之住宿費
  • C 承攬人之報酬
  • D 消費借貸契約借款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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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為什麼有些債務(如日常小額消費、專業勞務報酬)需要規定在極短的兩年內趕快結清,而一般的契約責任卻可以給予長達十五年的請求期限?這種時間長短的設計,與該行為的「發生頻率」以及「證據保存的難易度」有什麼樣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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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的長短差異已有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一般時效短期時效的適用對象,是法律基礎知識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民法消滅時效的規範邏輯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社會穩定並促使權利人盡早行使權利,法律針對不同性質的請求權設定了長短不一的期限。根據《民法》第 127 條,像是律師報酬、旅館住宿費或承攬人的報酬,因為具備「經常發生且通常會即時結清」的特性,為了避免舉證困難,法律規定其時效僅有 2 年。而選項 (D) 的消費借貸契約,法律並無特別縮短其期限的規定,因此回歸《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即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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