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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34. 小華向小明催討2020年到期之借款,小華曾在2021年打電話通知小明的母親轉告小明返還借款,並於2022年起訴,2023年聲請強制執行,2024年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小明財產。以上何種行為有造成消滅時效中斷之虞?
- A 打電話通知轉告
- B 起訴、聲請強制執行
- C 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 D 以上皆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不同的追債行為中,哪些是僅屬於債權人私下的「意見傳達」或「行政查訪」,而哪些則是必須向「政府司法機關」正式遞狀並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的行為?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行為最強大的效力來保障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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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中斷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法律對「權利行使」的具體要求,你能在眾多行為中挑選出具備法律效力的組合,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法定時效中斷的事由與限制
根據《民法》第 129 條,時效中斷必須符合特定事由。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屬於最具強力的法律程序,一旦發動,時效即告中斷。而選項 (A) 的「電話通知」僅屬私下「請求」,若未在六個月內起訴,時效將視為不中斷;選項 (C) 的「查調財產」則是執行前的準備工作,並非法律明定的中斷事由。因此,只有選項 (B) 包含的兩項行為,在法律上能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因時間流逝而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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