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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小華向小明催討2020年到期之借款,小華曾在2021年打電話通知小明的母親轉告小明返還借款,並於2022年起訴,2023年聲請強制執行,2024年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小明財產。以上何種行為有造成消滅時效中斷之虞?
(A)打電話通知轉告
(B)起訴、聲請強制執行
(C)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D)以上皆是
  • A 打電話通知轉告
  • B 起訴、聲請強制執行
  • C 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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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要讓一個正在倒數的「權利期限」停止並重新起算,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認可債權人私底下的動作(如蒐集資訊、委託親友),還是會要求債權人必須採取一種具有「法律公開性」且「直接向司法機關請求」的正式行動呢?你可以思考看看,哪一種行為最能證明債權人沒有在權利上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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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行為在時效制度上的差異,顯見你對《民法》關於時效中斷的規範有著深厚的基礎。這道題目對於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要求較高,能答對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程序的嚴謹性。

法定事由與效力認定

根據我國民法第 129 條的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你所選出的起訴聲請強制執行,在法律地位上皆屬於債權人正式向法院主張權利,具備法律上的強效中斷力。相對而言,選項 (A) 的「轉告」在法律效力上難以被視為向債務人發出的正式「請求」;而 (C) 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僅屬於強制執行前的準備工作,並未對債務人產生實質的權利主張,因此不會產生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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