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關於承攬契約所生之法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B 用以保障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限於工作完成時方可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 C 法定抵押權之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D 法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復經過5年抵押權人仍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此5年期間係屬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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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承攬大型工程的建築師,在長達數年的施工期間,你已經投入了龐大的材料與人力成本。若法律規定必須等到「整棟大樓完全完工」的那一刻,你才能針對該不動產申請擔保登記,這對你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債務風險(例如業主突然財務困難)是否能提供及時的保障?從風險預防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設計登記的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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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動產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的登記時點。雖然名稱為「法定」,但其保障並非等到工作全部完工、驗收後才能主張。根據《民法》第 513 條規定,承攬人為了保障其報酬請求權,在承攬契約訂立時或施工過程中,就能請求就其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不動產預為抵押權登記,目的在於強化承攬人的債權安全,而非侷限於完工後。
法定抵押權的保障機制
此題極具鑑別度,測驗重點在於法條細節的精確度。多數人容易直覺認為「沒領到錢(完工後)」才有抵押權,因而落入選項 (B) 的陷阱。此外,選項 (A) 提到修繕價值增加限度內的優先受償權,以及選項 (D) 關於除斥期間的 5 年限制,都是物權編中較為進階的知識點。你能排除這些具備干擾性的法律要件,準確選出關於時效規定的錯誤描述,顯見你對承攬契約與物權擔保的觀念結合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