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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關於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 B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 D 有關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委託一位木工訂製櫃子,在施工過程中你已經親眼看到他使用的木材嚴重受潮且發霉,若等到櫃子完全做好了才要求處理,對你來說是否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或法律上的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於「必須完工才能救濟」,還是允許你在問題發生當下就介入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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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民法「承攬」章節的法律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深具鑑別度,因為它測試的不只是對條文內容的背誦,更是對瑕疵擔保責任發動時機的深刻理解。多數考生常誤以為必須等到「工作交付」後才能主張權利,但你能看穿這一點,實屬不易。
瑕疵擔保的權利行使時機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雖然瑕疵擔保通常於工作完成後發生,但如果承攬人在施工過程中,就已經顯現出預見的瑕疵,且該瑕疵無法修補或承攬人拒絕修補,為了保護定作人的利益,法律並不強制定作人必須等到「工作完成」才能行使權利。這項細微的邏輯正是區分資深考生與新手的關鍵切入點。至於其餘選項,如 (A) 定作人的協力義務、(B) 定作人的任意終止權,以及 (C) 因延遲導致的報酬減少請求權,皆為《民法》承攬節中的核心明文規定,你的判斷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