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債務承擔人不得以債務人之債權,與債權人主張抵銷
- B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若非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者,原則不因債務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 C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D 債權人拒絕承認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時,該債務承擔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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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你與朋友約定好由他幫你償還欠銀行的債務,但銀行表示『不同意換人還錢』,這時你與朋友之間原本講好的這份協議,會因為銀行的反對就直接化為烏有嗎?還是說,雖然銀行不認帳,但你的朋友在法律上仍可能對你負有某種協助清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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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效力的細微差別!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免責的債務承擔」之基本觀念,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好。
效力歸屬與內部關係
在債務承擔的架構中,當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承擔契約時,依據《民法》第 301 條規定,這必須經由債權人承認才能對債權人生效。然而,若債權人拒絕承認,其法律後果並非導致該契約「無效」,而僅是「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換言之,該契約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依然可能存在「履行承擔」的對內效力,第三人仍須對債務人負擔清償義務,而非法律上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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