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債權之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不生效力
- B 債權讓與時,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 D 不得讓與債權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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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約定要把一份權利轉交給對方時,這份契約在他們兩人之間「成立並生效」,與「要求外人(債務人)必須配合」,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要求會是一樣的嗎?如果缺少了通知,是會導致合約從頭到尾不存在,還是只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第三方不被隨意騷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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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由此可知,債權讓與時,通知債務人僅為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要件,而非債權讓與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換言之,債權之讓與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間達成合意即生移轉效力,縱使尚未通知債務人,該讓與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依然有效,僅是無法對債務人主張效力而已。因此,選項A稱「未通知債務人者,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不生效力」之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