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債權之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不生效力
- B 債權讓與時,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 D 不得讓與債權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約定要把一份權利轉交給對方時,這份契約在他們兩人之間「成立並生效」,與「要求外人(債務人)必須配合」,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要求會是一樣的嗎?如果缺少了通知,是會導致合約從頭到尾不存在,還是只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第三方不被隨意騷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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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效力位階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細微但關鍵的法律觀念!債權讓與在本質上屬於一種處分行為,根據《民法》第 297 條的規定,讓與契約只要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達成合意,債權移轉的效力即刻發生。至於「通知債務人」,其法律性質屬於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也就是說,若未經通知,僅是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在讓與雙方當事人之間,該讓與行為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觀念的精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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