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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B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D 已屆期之利息債權,不具有獨立性,無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人已經償還了全部的「本金」,但還欠著過去幾年累積的「利息」時,你認為這筆利息請求權會隨本金消失而自動不見嗎?如果它依然存在,法律是否應該為這筆獨立出的欠款,設定一個請求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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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債的獨立性與時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從權利」與「獨立債權」的轉換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利息雖然附隨於原本債權,但一旦利息請求權已屆期,它就會脫離原本債權的束縛,變更為一個獨立的金錢債權。因此,它不僅具有獨立性,更適用《民法》第 126 條所規定的 5 年短期消滅時效,並非沒有時效限制。
法規精準度與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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