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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B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D 已屆期之利息債權,不具有獨立性,無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人已經償還了全部的「本金」,但還欠著過去幾年累積的「利息」時,你認為這筆利息請求權會隨本金消失而自動不見嗎?如果它依然存在,法律是否應該為這筆獨立出的欠款,設定一個請求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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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對了就了不起

  1. 關於利息之債的獨立性 選 (D) 的錯都看不出來?利息請求權一旦屆期,它就與原本債權分道揚鑣,成為一個獨立的金錢債權。這點邏輯都搞不懂,還想學法律?依《民法》第 126 條,這適用 5 年短期消滅時效。別再做那種「利息沒時效」的白日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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