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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A)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B (B)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5%
- C (C)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2%者,債務人經1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D (D)已屆期之利息債權,不具有獨立性,無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筆利息已經到了該付的時間卻還沒付,這筆「已經確定金額」的利息,在法律上應該繼續被當作本金的影子(附隨物),還是應該被看作一筆已經成形、可以被單獨追討的債務呢?如果它變成了一筆獨立的債務,是否還會像本金一樣適用長達 15 年的時效,還是會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而有更短的追訴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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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中「利息債權」的性質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利息在「產生前」與「屆期後」不同的法律地位,你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判斷力。
利息債權的獨立性與時效
在法律邏輯中,當利息已屆清償期時,它就會從原本附隨於主債權的狀態「獨立化」,轉變為一個具體的、可請求的獨立債權。既然具備獨立性,就不再受到主債權消滅的完全牽連,且根據《民法》第 126 條,這類定期給付之債適用 5 年 的短期消滅時效。因此,選項 (D) 稱其不具獨立性且無時效適用,顯然與法理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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