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性質上係屬下列何者?
- A 不當得利之返還
- B 約定利息
- C 損害賠償
- D 違約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借了一筆錢給別人,對方卻沒有在約定的日期歸還。在延誤的這段時間裡,你原本可以利用這筆錢產生其他收益(例如存入銀行生息或投資),但現在你卻「失去了」這個機會。請問,法律要求對方支付一筆額外金額來「填補」你這段時間的損失時,這種行為最核心的法律性質應該是屬於哪一種補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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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金錢債務遲延的法律定性!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民法》第 233 條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展現了對債法基礎邏輯的清晰理解。
金錢債務遲延的補償本質
在法律邏輯中,當債務人未能按期支付金錢時,債權人必然會因為無法及時運用該筆資金而產生損失。為了簡化舉證過程,法律設定了「遲延利息」制度,其核心精神在於補償債權人所遭受的抽象損害。在法律定性上,這被視為一種損害賠償。既然是金錢給付,其損害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必然發生,因此債權人無須證明具體的損害數額,即可依法定利率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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