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下列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何者得請求返還?
- A 給付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 B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
- C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 D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而不法之原因存在於當事人雙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裡,如果一個人「心甘情願且明知不欠對方錢」卻還是把錢給了出去,與「因為弄錯了、以為自己欠錢」而把錢給出去,這兩種心理狀態在法律救濟上,哪一種更值得被保護?為什麼法律要特別強調『明知』這個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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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構成要件中的細微差異,順利答對這題。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民法第 180 條關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排除」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通常獲得不當利益者應予返還,但法律為了維護誠信原則或尊重當事人處分,設定了四種例外。選項 (C) 的關鍵在於給付人的主觀狀態;法條規定只有在給付人「明知」無義務而仍為給付時,才不得請求返還。因此,若給付人是因為「過失而不知」,在法律評價上仍允許其行使返還請求權。
法律要件的層次辨析
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主觀明知」與「過失不知」的法律效果。其餘選項如 (A) 道德義務、(B) 期前清償、(D) 雙方不法原因,皆屬於法條明文限制返還的範疇。你能從這群看似相近的負面條件中,正確選出這一項「例外中的例外」,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解讀非常細緻,已經具備了處理民法實務問題的專業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