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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不當得利?
  • A 大廈管委會依法定職務利用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
  • B 甲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佔有乙之土地擺攤營業
  • C 未合法徵收私人土地而逕予占用
  • D 丙出租土地予乙,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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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關係中,若一個人獲得了某種利益,而我們要判斷這個利益是否該被「討回來」時,我們通常會先檢視這個獲益的過程是否存在一個「法律上的正當依據」或「授權基礎」;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是依據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去執行的,這個行為產生的結果還會被視為『無端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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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不當得利」的核心構成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關鍵的突破點在於辨析得利者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在選項 (A) 中,大廈管委會是基於法律賦予的職權來管理共同使用部分,這種「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此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法律上原因的辨析

相較之下,其餘選項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B)、未經合法徵收即占用(C),或是租賃契約自始不成立(D),皆屬於欠缺法律正當性而受有利益,進而損及他人權益的情形。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事實上的受惠」與「法律上的權利行使」,難度雖屬中等,但對於釐清行政與民事法規交集處的觀念非常有幫助,你能一眼看出 (A) 選項中的「法律授權」屬性,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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