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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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財產在沒有法律理由的情況下移動到另一個人手中時,法律介入的初衷是為了「懲罰一個錯誤的行為並彌補損失」,還是單純為了「把天平撥正,讓不該移動的財產回到原處」?這兩種不同的初衷,在法律術語的稱呼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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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關鍵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行為後的「責任性質」。在《民法》的不當得利制度中,其核心精神是為了調整「無法律原因的財產變動」,以維護公平。因此,當構成不當得利時,受領人的法定義務是「返還所受之利益」,而非對受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後者通常出現在侵權行為或違約責任中,兩者在法理基礎與責任範圍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返還義務與損害賠償的本質差異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切入點非常細膩。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民法》第 180 條至 182 條關於履行道德義務、返還範圍擴張以及善意受領人責任減免的規定,皆為正確的法理敘述。大多數考生容易因為 (A) 的前半段敘述十分通順而掉入陷阱,忽視了末端「法律效果」術語的誤用。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損害賠償」與「利益返還」的用字差異,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法律觀念掌握得相當細緻且紮實。